貴州省對礦產資源開采金做硬性規定
貴州省近日出臺了《貴州省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金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規定凡在該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礦山企業,應到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賬戶繳存金,且礦山企業為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快速責任人。
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金是為了礦山企業在采礦過程中、閉坑或者停辦、關閉時能夠做好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而繳存的抵押金。該《辦法》明確,金按照企業所有、監管、專款的原則,由礦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金賬戶,財政和銀行共管。礦山企業按規定繳存和使用資金,土資源、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金的繳存、使用、退還及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金實行年度繳存制度,且金的繳存以采礦證為單位計繳,繳存數額按照礦山設計開采規模、繳存基價、開采影響系數、年限,由各級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核定下達,礦山企業年度繳存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繳存;新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辦理采礦許可證登記時,應向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繳存金書;申請采礦權獲批準后,采礦權人在取采礦許可證前按應繳存額30%繳存金,剩余部分在礦山建成投產本年度一次性繳清。
根據《辦法》,礦山企業可申請使用金用于礦山地質災害、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礦山企業履行完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后,金(含利息)將部予以退還。
該《辦法》還明確,金可用于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及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治理,礦區土地復墾;礦區范圍內因地質災害、廢礦渣堆放、侵占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等需搬遷、治理或賠償(補償);礦區地質環境的恢復等。